智利产地证FORMF办理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大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对于直运规则,中韩产地证规定,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双方原产地货物商品,应该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如果商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了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然可以被视为直接运输。另外,货物在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进入非缔约地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分装或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的所需处理意外,同样视为直接运输。另外,如果货物需要临时储存在非缔约风时,中韩产地证规则规定货物的储存时间应在3~6个月之间,并且货物必须由非缔约方海关监管。
数据显示,广东上半年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增幅份数和金额都大幅增长约9成。这表明,随着中韩、中澳两大自贸协定的实施,自贸协定产地证的效应进一步突显,已成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的一个新热点。
货物原产情况应如实申报,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原产**准。如果一批货物中含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每项产品都要符合原产**准。
智利产地证FORMF办理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1栏: 填写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3栏: 填写常驻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9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进出口企业想要享受到中韩产地证带来的优惠关税政策,必须在就进出口通过时,提交有关进出口商品货物原产地的证明。因此,原产地的证明的外贸企业能否享受—韩国经济自由贸易区域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凭证。所以正确理解中韩产地证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免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生产分工的深入融合,原产地证书所证明的原产地的含义更加丰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9条1款b项将货物的原产地正式定义为完全获得货物的地区,或者,如果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地区,则是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地区。因此,我们可以将原产地证证明的原产地作为产品的法定国籍,它是产品与具体原产国之间的法律联系。在贸易中,就进口国而言,无论贸易流通中生产、制造、加工过多少或地区,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
信息要准确,特别核对号和日期。在金额等栏目不能盲目跟从客户要求,不要盲从客人把金额做低。涉及*三国的中间商贸易必须如实填写,要使用第三方通关,一是按要求填写第三方号和日期,同时在*七栏备注内地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另外还需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选项。
原产**准
该货物根据*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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