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FORME证书怎么办理
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FORM A 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它的全称是《普遍优惠制原产证明(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A》,英文为: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FORM A,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的官方凭证,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证书由受惠国出品商填制申报,受惠国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在我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签发普惠制产地证的官方机构。2019年4月20日,关检合并之后,签发机构改为海关。
COO原产地证规则是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其当初形成是为了各国进出口贸易统计的需要。显然,没有一定的规则,就无法确定货物的来源国,也就无法完成贸易统计,由此,COO原产地证规则是贸易统计的依据和产生根源。
其次利用国外的COO原产地证规则,规避国外的出口限制,曲线出口,来获得较大的利益。这种做法是近几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此外,COO原产地证规则可以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的依据。由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必须基于来自特定国别,地区生产的产品货物。因此,COO原产地证就成为了该调查进行的必要前提,而原产地规则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成为了对外反倾销、反补贴 调查的重要工具。
唛头申报
对于中韩产地证规则原产**准,在自贸协定中,对原产货物商品的判定标准作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原产货物主要分为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三大类。其中对于第三类情况,产品货物特定的中韩产地证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几千个逐一制定了原产**准。
普惠制在我国的基本情况
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按照普惠制的原则,所有发达国家(普遍的)对于原产于所有发展家(非歧视的)的商品,在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对进口关税再进行削减或免除。普惠制的给予不要求受惠国对给惠国做出任何减免关税的回报(非互惠的)。
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9个:欧盟26国(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英国、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列支敦士登公国。但有1个给惠国不对给惠,即美国。
产地证书是商品进入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同时它也是进口国对税率待遇的确定、贸易统计和实施数量限制和对特定地区进口商品的控制等主要依据之一。目前,原产地证明包括出口国认证机构出具的证书和企业自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自贸协定的效应是多方面的。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不仅将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实现新的飞跃,促进资金、资源流动和人员往来,推动双边经济优势互补向持久和深入方向发展,并将为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乃至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生产分工的深入融合,原产地证书所证明的原产地的含义更加丰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9条1款b项将货物的原产地正式定义为完全获得货物的地区,或者,如果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地区,则是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地区。因此,我们可以将原产地证证明的原产地作为产品的法定国籍,它是产品与具体原产国之间的法律联系。在贸易中,就进口国而言,无论贸易流通中生产、制造、加工过多少或地区,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
对于直运规则,中韩产地证规定,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双方原产地货物商品,应该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如果商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经过了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时仍然可以被视为直接运输。另外,货物在转运被证明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进入非缔约地贸易或消费领域,且除装卸、分装或使货物处于良好状态的所需处理意外,同样视为直接运输。另外,如果货物需要临时储存在非缔约风时,中韩产地证规则规定货物的储存时间应在3~6个月之间,并且货物必须由非缔约方海关监管。
填写规范
FORM A的全称是:<输往新西兰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英文: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 EXPORTS TO NEW ZEALAND,是享受新西兰普惠制优惠关税的证明格式之一,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
FORM A是所有的给惠国都接受的,而且是由官方出具的。
在填制FORM A证书时,*8栏(原产**准)是证书的核心。
如果出口商品完全是原产的,不论出口至哪个给惠国,都填“P”;
如果出口商品是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则:
出口至欧盟,瑞士,挪威和日本,并符合有关给惠国的加工标准的,填:“W”,并在“W”的下方加注商品四位数字HS品目号;
出口至加拿大的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进口成份价值不**过该商品出厂价之40%的,填:“F”;
出口至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此样可留空;
出口至俄罗斯,哈撒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填“Y”,其下填明进口原料和部件的价值在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所占百分率,对于在一个受惠国生产而在另一个或一个以上受惠国制作或加工的产品,填写“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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