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韩国FTA证书办理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大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一种是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到智利时,一开始客户没有要求提供co原产地证明,当货物到达港口,客户去清关提货时,他们才知道海关需要原产地证明。此时,将通知我国国内出口企业申请证书。但是,证书的正常办理时间为离船后一个月内,并且没有后发证之说,而这就意味着出口到智利的co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船舶离开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过一个月后,申请将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只能通过关系倒签签出。另一种是co原产地证在正常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同其他清关资料一同寄给客户,客户在拿去海关清关提货时发现证书出错,此时需要改证重出。但是改证重出**过一个月的证书,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申请的。
再次,优惠原产地证规规的灵活性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欧盟正在统一原产地的所有**规则,以消除普惠制和**贸易协定的差异,破坏地区集团的边界。那么,这就需要等待欧盟和各个受益国和地区进行协商,多边贸易,调整并实施相关法令。在这其中优惠原产地证规则的灵活性和不可预测性就可想而知了。
对于东南亚地区,如果船期紧,建议必须提前出具原产地证明,尽量是在装船前。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因装运时间较短而等待提单签发时的延误。因为产地证一般需要原件,我们可以提前办理,有足够的时间寄给客户。另外,对于一些中东地区,如果原产地证书需要大**加签,建议提前填写。一般来说,大**签署证书需要很长时间。由于不熟悉报关,往往会影响到报关单的办理和报关手续的顺利进行。
韩国FTA证书办理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1栏: 填写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3栏: 填写常驻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9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信息要准确,特别核对号和日期。在金额等栏目不能盲目跟从客户要求,不要盲从客人把金额做低。涉及*三国的中间商贸易必须如实填写,要使用第三方通关,一是按要求填写第三方号和日期,同时在*七栏备注内地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另外还需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选项。
据悉,目前有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12个国家给予部分出口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已签署生效亚太贸易协定、—东盟、—韩国等15个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安排,涉及25个国家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将终实现90%以上的产品为零关税,而出口产品要获得关税减免优惠,必须取得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对于东南亚地区,如果船期紧,建议必须提前出具原产地证明,尽量是在装船前。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因装运时间较短而等待提单签发时的延误。因为产地证一般需要原件,我们可以提前办理,有足够的时间寄给客户。另外,对于一些中东地区,如果原产地证书需要大**加签,建议提前填写。一般来说,大**签署证书需要很长时间。由于不熟悉报关,往往会影响到报关单的办理和报关手续的顺利进行。
原产**准
该货物根据*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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