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尼FE办
FORM L中哥产地证书
在自由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规则的基本作用是增加生产成本。因为规则中规定的原产地资格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这将直接影响到制造商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投入品的选择。面对越来越严格的原产地证规则,出口商要想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有时不得不购买在本区域成员国价格较高的原材料和投入品,而不是在本区域以外价格较低的原材料和投入品,这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这种生产成本的增加,或者说购买高价格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贸易。即使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获得原产地资格的生产成本太高,许多制造商往往宁愿放弃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资格,而支付一般的受惠国税率。如果原产地证规则过于严格,相应成员国对外的受惠国税率不是很高,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会选择放弃原产地资格。
运输路线
据悉,目前有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12个国家给予部分出口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已签署生效亚太贸易协定、—东盟、—韩国等15个自由贸易协定或区域优惠安排,涉及25个国家或地区。自由贸易协定将终实现90%以上的产品为零关税,而出口产品要获得关税减免优惠,必须取得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FORM L证书英文名称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中文全称为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简称中哥证书。FORM L证书时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凭贸促会出具的-哥斯达黎加原产地证书FORM L可享受10%至的关税减免。在贸易中,FORM L证书是对外贸易进出口国出具货物的证明,也是进行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填制说明:
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O/B)或CARE OF(C/O)再加上境司名称。
*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其次,简化了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规则的安排,即一般安排、EBA安排以及新的普惠制安排。其中新的普惠制安排是我国难以利用的,尽管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有所增加,但是在新的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规则的规定下,相应享受型的普惠制,外贸企业向欧盟出口的商品量必须不到向整个欧洲出口量的百分之一。
再次,优惠原产地证规规的灵活性增强。在一定程度上,欧盟正在统一原产地的所有**规则,以消除普惠制和**贸易协定的差异,破坏地区集团的边界。那么,这就需要等待欧盟和各个受益国和地区进行协商,多边贸易,调整并实施相关法令。在这其中优惠原产地证规则的灵活性和不可预测性就可想而知了。
*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十栏(Number):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同时填定申**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十栏)。
*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十栏)和申请日期(*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