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深圳市纳恒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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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罗湖区黄贝街道新兴社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B栋607A
  • 姓名: 刘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东莞中澳CHAFTA证书办

时间:2020-12-10点击次数:196

东莞中澳CHAFTA证书办
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1220日起施行。自20151220日起,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澳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澳大利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中澳CHAFTA证书办
东莞中澳CHAFTA证书办
印尼海关对退证查询的货物采取暂缓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扣压货物、收取保证金或征税等措施,之后根据调查结果予以退税或其他处理。被印尼海关退证查询的证书大约一半能退回保证金并享受到关税优惠,其余则照常征收关税,保证金也无法退还,有些甚至被处以几倍于关税的罚金。为避免损失,部分企业不得不选择放弃自贸区关税优惠。
由于FTA原产地证规则的制定更加精致和复杂,行政成本将不断的增加。因此,对于FTA成员国来说,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如产品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的检验,或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调整原产地规则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许多国与他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而每个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不同的原产地证规则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给各国协调原产地规则带来很大困难。有些FTA原产地认证采用自认证的方式,即制造商可以证明自己产品的原产地资格,增加了制造商的行政成本负担。

内容介绍

*1栏: 注明或澳大利亚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2栏: 注明生产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证书中包含不止一个生产商的货物,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包括国家)。如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其信息保密,可注明应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要求可提供。如生产商即为出口商,请在栏中填写同上字样。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
  *3栏: 注明或澳大利亚进口商(如已知)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和地址。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如已知),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编号以及装货和卸货口岸。
  *5栏: 本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或者信用证编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事项。如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本栏注明开具的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家等信息。
  *6栏: 注明商品项号,项号应不**过20项。
  *7栏: 如有唛头及编号,则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9栏: 对应*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6位)。
  *10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根据下表的指示填写其适用的原产**准。有关原产**准在《*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及其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予以规定。
  “WO”该货物根据*三章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
  “WP”该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由符合*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
  “PSR”该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内使用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
东莞中澳CHAFTA证书办
FORM E证书正本交进口国海关,将*三副本建档留存并将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如有退证查询工作应主动配合签证机构调查。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生产分工的深入融合,原产地证书所证明的原产地的含义更加丰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9条1款b项将货物的原产地正式定义为完全获得货物的地区,或者,如果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地区,则是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地区。因此,我们可以将原产地证证明的原产地作为产品的法定国籍,它是产品与具体原产国之间的法律联系。在贸易中,就进口国而言,无论贸易流通中生产、制造、加工过多少或地区,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
自贸协定的效应是多方面的。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不仅将推动双边经贸关系实现新的飞跃,促进资金、资源流动和人员往来,推动双边经济优势互补向持久和深入方向发展,并将为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乃至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11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以千克为单位或者以其他计量单位分别注明其毛重或净重。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本栏应填写的编号和日期。
  *13栏: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或生产商填写,填写内容为地点、日期以及出口商或生产商授权人员的签名。
  *14栏: 本栏必须填写授权机构授权人员的签名、印章和日期。授权机构的电话、传真和地址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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