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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是由各地贸促会(CCPIT)签发的。贸促会是贸易促进**(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的简称,与商会是同一机构下的两种名称。贸促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在各地都有分会,所签发的产地证使用自己的格式并统一编号,它签发的产地证在上有一定的声誉。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和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在贸易中,**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进出口企业想要享受到中韩产地证带来的优惠关税政策,必须在就进出口通过时,提交有关进出口商品货物原产地的证明。因此,原产地的证明的外贸企业能否享受—韩国经济自由贸易区域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凭证。所以正确理解中韩产地证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免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动力,而作为自贸区协定的核心内容优惠性FTA产地证,已经成为了我国外贸企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一大重要工具凭证,在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FTA产地证不仅能够进一步促进自贸区的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同时由于我国使用经济化发展的客观要求,FTA产地证还对进一步推进的我国自贸区战略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澳大利亚产地证书是出口货物到澳大利亚的货物通行证,同时它也是证明出口货物原产地、给予澳大利亚海关用于货物统计和消除堡垒、进一步核实货物关税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凡是出口澳大利亚的货物申请澳大利亚原产地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货物能够顺利通关,同时获得关税减免待遇,从而降低货物的成本。
CO的优惠税
C.O.产地证则是各国海关据以征收关税和实施差别待遇的有效凭证。如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之间定有关税协定,用条约形式规定了协定税率(AGREED CUSTOMS RATE),或两国之间条约上规定了惠国条款(MOST FORED NATION CLAUSE),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有效的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确系缔约的对方国才能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
提高商品竞争力的作用
如在市场上持有原产地证的丝绸比持有其他不产丝绸国家产地证的丝绸更能卖好价。此外,产地证有时还是贸易双方进行交接、结汇的*单据。如买方在申请开信用证(L/C)时常要求提供C.O.产地证以确保其自身利益,银行也常以C.O.产地证作为信用证(L/C)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
对进出口货统计的职责
原产地证则是海关籍以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重要依据。
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根据其贸易政策,为保护本国工业生产和贸易竞争需要,往往对某些货物实行限制,制定一些进口货物数量控制措施,例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反倾销、反补贴制度。为实行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确定进口的货物是来自哪个国家,然后确定这批货物是否受到进口数量限制,是否需持有进口许可证,是否要冲销配额及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产地证也就成为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原产地证资料留档
此外,当我们办理完原产地证书后,尽量在其有效期内使用,以免过期不能使用,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因此,我们还要了解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证书的有效期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普惠制证书有效期:欧盟瑞士规定的签发日期起10个月;日本、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规定证书有效期为签证机构签发证书之日起1年内;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2年之内;其他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区域优惠性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一种是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到智利时,一开始客户没有要求提供co原产地证明,当货物到达港口,客户去清关提货时,他们才知道海关需要原产地证明。此时,将通知我国国内出口企业申请证书。但是,证书的正常办理时间为离船后一个月内,并且没有后发证之说,而这就意味着出口到智利的co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船舶离开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过一个月后,申请将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只能通过关系倒签签出。另一种是co原产地证在正常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同其他清关资料一同寄给客户,客户在拿去海关清关提货时发现证书出错,此时需要改证重出。但是改证重出**过一个月的证书,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申请的。
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司名称。
*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中国香港、闽台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十栏(Number):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同时填定申**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十栏)。
*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十栏)和申请日期(*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
缮制证书
一般使用英文(英文为大写,字形字号保持一致),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凭有关资料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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