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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亚太原产地证办理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大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一种是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到智利时,一开始客户没有要求提供co原产地证明,当货物到达港口,客户去清关提货时,他们才知道海关需要原产地证明。此时,将通知我国国内出口企业申请证书。但是,证书的正常办理时间为离船后一个月内,并且没有后发证之说,而这就意味着出口到智利的co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船舶离开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过一个月后,申请将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只能通过关系倒签签出。另一种是co原产地证在正常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同其他清关资料一同寄给客户,客户在拿去海关清关提货时发现证书出错,此时需要改证重出。但是改证重出**过一个月的证书,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申请的。
此外,当我们办理完原产地证书后,尽量在其有效期内使用,以免过期不能使用,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因此,我们还要了解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证书的有效期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普惠制证书有效期:欧盟瑞士规定的签发日期起10个月;日本、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规定证书有效期为签证机构签发证书之日起1年内;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2年之内;其他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区域优惠性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进出口企业想要享受到中韩产地证带来的优惠关税政策,必须在就进出口通过时,提交有关进出口商品货物原产地的证明。因此,原产地的证明的外贸企业能否享受—韩国经济自由贸易区域协定下优惠关税的主要依据凭证。所以正确理解中韩产地证规则,将对企业积极适用优惠关税、减免关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亚太原产地证办理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1栏: 填写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3栏: 填写常驻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9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原产地证规则已经成为的自由贸易区的越来越重的贸易保护工具,它的实施对自贸区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带来诸多的复杂影响。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较影响,并且不同的FTA原产地证规则对不同成员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FTA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可能增加成员国和制造商的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原产地证规则越严格,成本增加越严重,可能影响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创造效应。
对于中韩产地证规则原产**准,在自贸协定中,对原产货物商品的判定标准作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原产货物主要分为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三大类。其中对于第三类情况,产品货物特定的中韩产地证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几千个逐一制定了原产**准。
由于FTA原产地证规则的制定更加精致和复杂,行政成本将不断的增加。因此,对于FTA成员国来说,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如产品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的检验,或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调整原产地规则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许多国与他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而每个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不同的原产地证规则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给各国协调原产地规则带来很大困难。有些FTA原产地认证采用自认证的方式,即制造商可以证明自己产品的原产地资格,增加了制造商的行政成本负担。
原产**准
该货物根据*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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