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格产地证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大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一种是很多出口企业在出口到智利时,一开始客户没有要求提供co原产地证明,当货物到达港口,客户去清关提货时,他们才知道海关需要原产地证明。此时,将通知我国国内出口企业申请证书。但是,证书的正常办理时间为离船后一个月内,并且没有后发证之说,而这就意味着出口到智利的co原产地证书必须在船舶离开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否则**过一个月后,申请将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只能通过关系倒签签出。另一种是co原产地证在正常的时间内申请办理,同其他清关资料一同寄给客户,客户在拿去海关清关提货时发现证书出错,此时需要改证重出。但是改证重出**过一个月的证书,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申请的。
其次利用国外的COO原产地证规则,规避国外的出口限制,曲线出口,来获得较大的利益。这种做法是近几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此外,COO原产地证规则可以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的依据。由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必须基于来自特定国别,地区生产的产品货物。因此,COO原产地证就成为了该调查进行的必要前提,而原产地规则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成为了对外反倾销、反补贴 调查的重要工具。
唛头申报
中格产地证流程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1栏: 填写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3栏: 填写常驻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9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在自由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证规则的基本作用是增加生产成本。因为规则中规定的原产地资格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这将直接影响到制造商所使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投入品的选择。面对越来越严格的原产地证规则,出口商要想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有时不得不购买在本区域成员国价格较高的原材料和投入品,而不是在本区域以外价格较低的原材料和投入品,这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这种生产成本的增加,或者说购买高价格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由贸易区的自由贸易。即使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获得原产地资格的生产成本太高,许多制造商往往宁愿放弃获得产品的原产地资格,而支付一般的受惠国税率。如果原产地证规则过于严格,相应成员国对外的受惠国税率不是很高,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会选择放弃原产地资格。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各国生产分工的深入融合,原产地证书所证明的原产地的含义更加丰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9条1款b项将货物的原产地正式定义为完全获得货物的地区,或者,如果货物的生产涉及一个以上的地区,则是作出实质性改变的地区。因此,我们可以将原产地证证明的原产地作为产品的法定国籍,它是产品与具体原产国之间的法律联系。在贸易中,就进口国而言,无论贸易流通中生产、制造、加工过多少或地区,其原产地通常只能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能有两个或多个原产地。
信息要准确,特别核对号和日期。在金额等栏目不能盲目跟从客户要求,不要盲从客人把金额做低。涉及*三国的中间商贸易必须如实填写,要使用第三方通关,一是按要求填写第三方号和日期,同时在*七栏备注内地以外的第三方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另外还需勾选“Third Party Invoicing”选项。
原产**准
该货物根据*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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