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S原产地证需要什么手续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大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此外,当我们办理完原产地证书后,尽量在其有效期内使用,以免过期不能使用,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因此,我们还要了解各类证书的有效期。一般证书的有效期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普惠制证书有效期:欧盟瑞士规定的签发日期起10个月;日本、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规定证书有效期为签证机构签发证书之日起1年内;加拿大规定为进口之日起2年之内;其他给惠国未作具体规定。区域优惠性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一般是自签发之日起一年。
自从2012年以来,印尼方面海关对我国出具的印尼产地证退证查询的次数持续增长,远远**其他东盟成员国。并且其退证查询的原因更是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质疑签证人员的字迹、原产**准、出口货物的运输原则及其描述、生产厂家和出口企业等等。近期还增加了对印尼产地证书的格式不合理,不符合要求等。这无疑是给我国外贸企业造成了更大的麻烦和损失。所以,在得知退证查询问题的原因之后,我们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来避免该问题的出现。
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动力,而作为自贸区协定的核心内容优惠性FTA产地证,已经成为了我国外贸企业享受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一大重要工具凭证,在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FTA产地证不仅能够进一步促进自贸区的建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同时由于我国使用经济化发展的客观要求,FTA产地证还对进一步推进的我国自贸区战略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重要意义。
FORMS原产地证需要什么手续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1栏: 填写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3栏: 填写常驻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9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对于东南亚地区,如果船期紧,建议必须提前出具原产地证明,尽量是在装船前。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因装运时间较短而等待提单签发时的延误。因为产地证一般需要原件,我们可以提前办理,有足够的时间寄给客户。另外,对于一些中东地区,如果原产地证书需要大**加签,建议提前填写。一般来说,大**签署证书需要很长时间。由于不熟悉报关,往往会影响到报关单的办理和报关手续的顺利进行。
近几年来,印尼产地证出现退证查询的情况越来越多。退证查询就意味着我国出口货物不能及时通关,同时外贸企业还不能利用印尼产地证享受关税优惠。这样可能会挫伤部分外贸企业的申领利用证书的积极性,即使将货物出口到印尼,也不会申请办理印尼产地证。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如何避免退证查询呢?
原产地证又被称为贸易中的“经济”和“纸黄金”,是进口国确定关税待遇的重要凭证。在当今经济化背景下,企业在千方百计寻找省钱门道,部门也是较力鼓励企业掘金政策“富矿”、“巧用”游戏规则,参与贸易竞争。利用好原产地证,企业可凭一纸证书,就能获得不少实惠。
原产**准
该货物根据*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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