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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人民共和国和大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贸易促进**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而目前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COO原产地证规则已经追赶了其本来的贸易统计功能,已经延伸到贸易保护手段的范畴,越来越被发达地区作为政策工具加以运用。我们可以从各国立法上来看,国外COO原产地证规则的利用体现了积极
首先,欧盟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规则的机制更加的严格。 新的GSP方案取消了按照欧盟行业分类、发展指数和指标计算的标准,按照HS分类实施,份额阈值由前25%减少到现在的15%,纤维为12.5%。 因此,优惠原产地证规则的标准实际上很严格。 由于我国的产品,特别是纤维和服装(关税率从以前的平均9%增加到现在的12% ),所以,这些产品显然仍然会被排除在优惠措施之外。
近几年来,印尼产地证出现退证查询的情况越来越多。退证查询就意味着我国出口货物不能及时通关,同时外贸企业还不能利用印尼产地证享受关税优惠。这样可能会挫伤部分外贸企业的申领利用证书的积极性,即使将货物出口到印尼,也不会申请办理印尼产地证。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么,如何避免退证查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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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内容简介
*1栏: 填写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2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3栏: 填写常驻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4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5栏: 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6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过20项。
*7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8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9栏: 对应*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10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10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准:
由于FTA原产地证规则的制定更加精致和复杂,行政成本将不断的增加。因此,对于FTA成员国来说,在实施原产地规则时,如产品是否具备原产地资格的检验,或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调整原产地规则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管理成本。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中,许多国与他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而每个自由贸易协定都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不同的原产地证规则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给各国协调原产地规则带来很大困难。有些FTA原产地认证采用自认证的方式,即制造商可以证明自己产品的原产地资格,增加了制造商的行政成本负担。
一般来说,出口到智利的co原产地证书,其装运日期**过一个月,是可以倒签和补办。如果需办理,只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即可。近段时间,很多客户都在问过期的智利co原产地证可以倒签吗等问题,对此,深圳纲恒实业公司简单分析一下导致出口智利co原产地证办理**过一个月的常见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对于中韩产地证规则原产**准,在自贸协定中,对原产货物商品的判定标准作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原产货物主要分为一方完全获得的货物、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进口非原产材料,在一方经过实质性加工的货物三大类。其中对于第三类情况,产品货物特定的中韩产地证规则清单对全税则所有几千个逐一制定了原产**准。
原产**准
该货物根据*3.4条(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或者附件3-A(产品原产地特定规则)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WO
该货物完全由符合*3章(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在一缔约方生产;
WP
该货物在一缔约方生产,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3-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该货物适用*3.3条(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
OP
*11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12栏: 应填写号码和日期。如果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号码和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的号码和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13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14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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